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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瓶回收处理该谁管,谁出钱,处理程序》
发布者:李卫峰 浏览(3225)

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这一条说明:一是由农业农村部门对农药废弃物回收行使行政处罚权,这与农药监管职责相统一。二是农业农村部不行使处罚权,而由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处罚。三是该法应该与《农药管理条例》处罚相衔接。

       这里需要的是规范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程序。例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的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中心,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农药使用者负责收集使用后的农药废弃物,在下次买农药的时候交给农药经营者;农药经营者给农药使用者一定的废弃物回收奖励,集中并运送到集中贮存中心;农药生产企业负责废弃物收集奖励、经营者运输的费用;集中贮存中心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工作,及时移送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销毁。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中心回收、贮存、运输、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从网上购买农药,使用以后,使用者应该收集废弃物,直接送给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中心,统一销毁。

       最近,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关于转发四川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转发全国各地借鉴参考。要求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大力推进农药合理使用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通知》指出,今年8月,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药包装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管职责。 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事关生态环境安全和农业绿色发展。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农业、环保和财政部门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率先制定了《关于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意见》。

       《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责任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要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内容。同时,实行分级财政负担制,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药包装废弃物储运和集中处置经费。

     《意见》提出,各地要探索构建“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的回收和集中处置机制,以农药经营者为主体,全面开展押金制、有偿回收、补贴代储等回收试点。

       《意见》明确,以县为单位,建立定期转运制度,将各回收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归集到统一制定的贮存场所,建立集中处置制度,通过政府采购、招标、邀标等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转运和集中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鼓励以乡镇为单位,开展危险废物集中统一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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