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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向农作物劣种子“开刀”
发布者:刘国强Z 浏览(1390)


**年*月*日,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年度全省农业投入品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种子经营部销售的某种子有限公司生产的“绍兴中叶茼蒿”进行质量监督抽检。经**种子质量检验站检测,受检样品的发芽率为44%,低于≥80%的质量指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年*月*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和《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通知单》,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该种子为劣种子。

经调查,当事人于**年*月从**种子有限公司处购进该批种子“绍兴中叶茼蒿”共500包,进货价格0.6元/包。截至调查之日,除去抽样8包,留样8包,剩余1包,实际销售483包,销售单价1元/包,共计违法所得所得48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批“绍兴中叶茼蒿”种子,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绍兴中叶茼蒿”种子9包;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捌拾叁元整(483.00元);

3、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质量优劣是决定农作物收成的关键,劣质种子难以获得丰产,甚至还有可能造成农业生产绝收。民以食为天,要保证老百姓吃饱吃好就必须抓好农业生产,要保障农业生产丰收就必须高度重视种子质量。借此案呼吁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务必依法依规经营,严把种子质量关,为广大农户提供优质种子,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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