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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无锡农业普法宣传 | 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发布者:刘国强Z 浏览(3446)

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未按规定备案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按照工作部署,W市B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邵某某种子店检查时发现,该种子店经营的40个品种不再分装的蔬菜包装种子,均没有按照规定在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营不再分装种子备案”网络系统进行种子备案,并且事前W市B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已经多次告知和指导邵某某,要求其对该种子店经营的不再分装的蔬菜包装种子进行网上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条第五项等规定,2020年5月,W市B区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邵某某种子店立即改正“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式样见附件4)。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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