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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文书制作:(二)案件交办通知书
发布者:刘国强Z 浏览(1320)

<第二期>案件交办通知书


2020年,《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均已修订,农夫君制作新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对照表及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示例,分期推送,供参考!水平所限,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案件交办,《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第18条第一款规定,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管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机关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案件来源,一般为农业处罚机关层层交办、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等。


适用情形:原则上只能上级交办下一级,有利于辖区机关及时掌握市场执法管理情况,并给予下级机关案件查处指导和监督。即农业农村部交办给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交办给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交办给县区级农业农村局。


笔者理解,极特殊案件需要地域回避的,或时效性较强的案件,可不受原则限制,上级机关可直接交办有管辖权的机关(例:省农业农村厅直接交办县区级农业农村局)。


注意(笔者理解):

1.关于案号。辖区案件交办情况较少的,可根据《农业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15条的规定,即特殊情况下,“执法类别”可以省略。


2.关于受案时间。由于交办案件,一般要求时限内回复或有办案时限要求,交和接经办人员,要认真准确记录受案时间。案件交办通知书以信件、快递等邮寄方式,签收时间即为受案时间;传真的,以打印件上的时间为签收时间;电子邮件的,以到达接收系统记录时间为签收时间;以上时间,应当为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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