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农业执法文书制作:(九)撤销立案审批表
发布者:刘国强Z 浏览(3023)

<第九期>撤销立案审批表


2020年,《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均已修订,农夫君制作新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对照表及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示例,分期推送,供参考!水平所限,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农业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三十条 《撤销立案审批表》是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在立案调查后,根据新的情况发现相关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法撤销已经立案案件时使用的文书。

“简要案情及撤销立案理由”栏应当写明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调查的基本情况,撤销立案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和撤销立案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撤销立案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1条规定,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第30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4种条件应当立案:1.有涉嫌违反农业法律行为;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3.有管辖权;4.违法行为未超过两年时效期的。


根据上述规定,撤销立案的标准应当至少符合第30条中的1个条件。


(点击图片放大更清晰)


广饶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版权所有

广饶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主办

备案编号:鲁ICP备19027226号-1

技术支持:山东汇佳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