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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文书制作:(十)责令改正通知书
发布者:刘国强Z 浏览(11702)

<第十期>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0年,《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均已修订,农夫君制作新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对照表及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示例,分期推送,供参考!水平所限,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责令改正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农业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三十一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时使用的文书。

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责令改正规定,但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表述,不必单独制作本文书。


责令改正三种适用形态:

一是单独适用,并不伴随行政处罚;

二是作为行政处罚实施的前置程序;

三是和行政处罚并行适用,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又进行行政处罚。


目前,农业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了前置类责令改正主要有:《渔业法》第40条、《兽药管理条例》第59条和第60条以及第70条第2款、《动物防疫法》第73条、《农药管理条例》第58条等,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7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以及该法第48条;


农业领域责令改正的性质,请参看《农业执法领域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的决定不是行政处罚》一文


注意事项


1.责令改正的行为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可使用此文书;

2.应送达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责令前置的务必注意)

3.一式两份,一份执法机关留存,另一份交付当事人;

4.该文书下达后,要及时进行复核,不能将“责令改正”流于形式;

5.责令改正前置处罚程序的,要依据时限及时进行复核,并据改正情况,作出处理。改正到位的,建议以检查记录的形式写明具体改正情况并留存;改正不到位(或拒不改正)的,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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