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农业执法文书制作:(十三)抽样取证凭证
发布者:刘国强Z 浏览(3718)

<第十三期> 抽样取证凭证


2020年,《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均已修订,农夫君制作新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对照表及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示例,分期推送,供参考!水平所限,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农业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三十四条:《抽样取证凭证》是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措施收集证据时,对抽样取证过程、样品、封样等情况进行记录时使用的文书。

制作要求
1.抽样送检的样品应当在现场封样,样品封样情况写明被抽样品加封情况、备用样品封存地点。
2.抽样取样凭证中各栏目信息,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外包装、标签、说明书上记载的内容填写;没有或者无法确定其中某项内容的,应当注明。抽取样品数量包括检验样品数量及备用样品数量;抽样基数是被抽样同批次产品的总量。
3.对抽样取证的方式、标准等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4.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抽样取样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抽样取证情况。

注意事项
1.对一个当事人存放于不同地点的物品进行抽样时,应分别制作抽样取证凭证;
2.进行抽样取证时,原则上应当当事人在场;
3.抽样取证凭证与抽样单的区别和联系,大家可以探讨,把你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留言到下面

 


微信图片_20201125083814.png

 

广饶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版权所有

广饶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主办

备案编号:鲁ICP备19027226号-1

技术支持:山东汇佳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