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农业执法文书制作:(十四) 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
发布者:刘国强Z 浏览(3334)

<第十四期> 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


2020年,《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均已修订,农夫君制作新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对照表及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示例,分期推送,供参考!水平所限,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农业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三十五条:《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是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当事人时使用的文书。

注意事项(笔者理解):

1.告知书应用范围广泛。结果告知,是保护当事人知情权的重要步骤,也是程序正当的体现,更是程序违法的高发风险点。此告知书仅是抽样检测结果告知,执法实践中,农作物田间鉴定、损害评估、价格认定等,都需要将结果告知行政相对人,此文书显然未能涵盖;
2.此告知书列明的物品名称要与检测报告及抽样单,逐一对应;
3.应当有与之配套的复检申请书,仅规定书面申请,笔者认为不符合行政法高效便民原则,应当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执法机关记录并当事人确认;
4.使用本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5.检测结果不能只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应当根据检测报告;
司法判例:兽药残留超标,未告知当事人检测结果,系程序违法

思考与讨论:


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应当使用本文书告知当事人检测结果及申请复检的权利?请留言

您所知道的具体法律依据有哪些?请留言

农夫学法 发起了一个读者讨论上述两个问题留言、讨论讨论已结束



点击图片放大更清晰

广饶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版权所有

广饶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主办

备案编号:鲁ICP备19027226号-1

技术支持:山东汇佳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