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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文书制作:(十五)产品确认通知书
发布者:刘国强Z 浏览(2859)

<第十五期> 产品确认通知书


2020年,《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均已修订,农夫君制作新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对照表及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示例,分期推送,供参考!水平所限,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农业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三十六条 《产品确认通知书》是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从非生产单位取得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单位,向样品标签、包装等标注的生产单位发出时使用的文书。

注意事项

1.产品名称、商标、生产单位、许可号、生产日期(批号)、规格等各栏信息,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填写,其中“许可号”栏,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明的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登记证号、审定号等填写。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中没有标注的栏目信息可不填写。
2.向标签标注单位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函)时,应当同时附送产品样品包装标签或照片。
3.确认的期限应把路途往返所需时间、核对核实时间等计算在内,并留有余地。
4.空格用斜杠划去。
5.格式文书中“逾期未回复的,视上述产品为你单位生产”,没有法律依据,不能仅以此认定产品的生产单位,而应进一步调查取证。

思考:企业否认该产品系其生产,是否直接采纳,继而认定相关产品违法?

1、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确认函》不属于行政执法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不符合鉴定意见的形式要求,也不具有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2、《产品确认函》可能属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或“书证”,虽然具有证据资格,但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证明力极低。
3、执法人员将《产品确认函》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履行证据审查义务,要求生产企业对《产品确认函》中意见内容作出的过程、比对依据等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4、实践中不宜直接依据《产品确认函》认定涉案产品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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