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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发布者:季学霞 浏览(4120)

李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0320日收到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广市监移函字20201301,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324日对广饶县花官镇油坊村李某某处进行现场检查,该场所属于农村居民住房,院北侧为主房五间,西侧为厨房、储物房三间,东侧小型冷库,南侧设有锅台,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任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的相关手续,202032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03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相关书证进行复印、对其它证据进行了收集、进一步核实了情况,生猪是通过花官镇前勤村经纪人宋可海到牛庄镇一个养猪场买了两头,每头大约500斤左右的老母猪。每斤十元钱,一共花费10400元,生猪购买后在自己家里(花官镇油坊村)屠宰的,屠宰后的猪肉卖给了博兴县董王村李瑞瑞,猪肉价格每斤13元,一共卖了8580元。屠宰之后两头猪的副产品(头、蹄、内脏)自己消费了。

二、处理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捌仟伍佰捌拾元(¥8580.00元)

2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贰万伍仟柒佰肆拾元(2574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叁万肆仟叁佰贰拾元(34320.00元)

三、案件解析

1案情分析当事人李某某明知在没有任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相关手续、不具备生猪屠宰条件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家里(花官镇油坊村)私自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李某某以赢利为目的,从事生猪屠宰、经营,该行为属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发时当事人销售猪肉660斤,销售价格每斤13元,共计违法所得8580元。

2法律适用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的规定。

3执法易错点和示范点屠宰的生猪,逃避了畜牧兽医部门对生猪宰前检疫、宰后检验程序,产品质量无法保障。依据法律规定,应该给予行政处罚,但执法取证难。此案是市场监管与农业综合执法跨地域联合办案的成功实践。博兴县市场监管局在案件查办中发现博兴县城东办事处董王村李某某处销售的猪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经初步调查该猪肉是广饶县花官镇油坊村李某某供应,于2020310日发函至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经广饶县市场监管局进一步调查核实,该猪肉是李某某在自己家里屠宰生猪的产品,属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随将案件移交广饶县农业农村局查处。经农业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实李某某的违法事实,并进行依法处罚,但是农村还是存在私屠滥宰现象,不具备相应的卫生许可条件,生猪的来源,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未经检疫进入市场,严重危害市民身体健康,通过对这起案件的处理,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威慑了那些想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暴利的经营户,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通过统一检验检疫、统一屠宰来杜绝病死猪肉等不合格猪肉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扰乱猪肉市场价格,让消费者可以吃上安全放心的猪肉,维护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震慑违法行为。

作者姓名:赵金玉,性别:女,出生年月:1970922日,工作单位:广饶县农业农村局,职务:案件审理室主任,联系方式:0546-6456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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