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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农业局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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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农业局审批事项办理指南(共16项)

 

编 号

01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02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03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

04  植物检疫

05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06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07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08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

09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

10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

11  占用农用地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许可

12  无公害农产品初审

13  农药广告初审、终审

14  农药登记备案备案

15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受理

16  设施农用地管理

 

01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项目名称

《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0

三、许可条件

(一)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除外)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

(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1、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三)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六)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七)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受理机关

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六、决定机关

县农业局

七、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八、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依据

5/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58条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404)

十、是否审验

 

02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项目名称

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6

三、许可条件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进出口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

(三)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四)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小时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

(五)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

(六)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申请农业部规定的可以不经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种子检验、仓储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具体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农业部备案。

四、申请材料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三)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四)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受理机关

其他农作物种子(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进出口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六、决定机关

县农业局

七、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八、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依据

5/,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58条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404)

十、是否审验

 

03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栽培种)

 

一、项目名称

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栽培种)

二、法定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13

三、许可条件

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三)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四)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四、申请材料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品种特性介绍;

(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五、申请受理机关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决定机关

县农业局

七、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八、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依据

5/,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58条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404)

十、是否审验

 

04号 植物检疫

 

一、项目名称

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二、法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三、许可条件

按照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和繁殖推广。

四、申请材料

1、《产地检疫申报单》;

2、《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

五、申请受理机关

广饶县农业局

六、决定机关

广饶县农业局

七、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八、许可时限

凡符合政策法规、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根据产地检疫结果和送检样品,经检疫无检疫对象的,当日签发办结。

九、收费标准、依据 

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404)执行

十、是否审验

 

05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一、项目名称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二、法定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8

三、申请条件

 1.申请者条件:属于在本行政辖区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或产品的生产、加工、分装单位或个人。

 2.申请标识条件:该生物或产品列入了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

四、申请材料

  3.提交材料1

  (1)山东省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统一格式);

  (2)申请人设计的标签式样;

  (3)标识说明(采用统一格式);

  (4)研发单位获得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5)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如品种审定证书、农药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新兽药证书及其生产许可证书和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6)申请单位或个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检测报告等其它标识审查认可所需材料。

  特殊事项需符合以下要求:

  (1)如提供的安全证书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不属于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必须提供能够证明上述证书或批准文件与本项申请之间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如申请标注内容“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的标识,应当由农业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抽样,经农业部认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机构确认后,提供该产品及其原料的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检测报告原件。

  (3)提供的复印件及标识说明均须加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由申请人签字)。

五、申请受理机关

广饶县农业局

六、决定机关

广饶县农业局

七、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审批机关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3.审批机关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标识审查认可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八、许可时限

将行政许可批件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九、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十、是否审验

 

06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

(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一、项目名称

《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审核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0

三、许可条件

(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

(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

(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1、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三)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六)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七)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受理机关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六、决定机关

县农业局审核,省农业厅核发

七、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八、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十、是否审验

 

07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一、项目名称

《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6

三、许可条件

1、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三)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四)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10/小时,杂交稻种子不低于5/小时,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五)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1、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三)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四)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受理机关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六、决定机关

县农业局审核,省农业厅核发

七、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八、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十、是否审验

 

08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

 

一、项目名称

审核、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

二、法定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13

三、许可条件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 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四、申请材料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品种特性介绍;

(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五、申请受理机关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六、决定机关

县农业局审核,省农业厅发证

七、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八、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十、是否审验

 

09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

 

一、项目名称

审核《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一级二级)

二、法定依据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15

三、许可条件

1、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少量采集的,应当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

()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

()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

(五)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

2、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

(一)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二)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

(三)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四、申请材料

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并分别按以下程序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

五、申请受理机关

申请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由采集地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向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申请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由采集地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六、决定机关

县农业局审核,省农业厅、农业部发证

七、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八、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十、是否审验

 

10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

 

一、项目名称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三、鉴定目的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鉴定的条件

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

五、组织实施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六、申请方式

 1、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

2、鉴定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3、口头提出鉴定申请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制作笔录,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

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1、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

2、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3、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

4、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

5、有确凿的理由判定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

6、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

七、终止鉴定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现场鉴定:

1、申请人不到场的;

2、需鉴定的地块已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3、因人为因素使鉴定无法开展的。

七、决定机关

县级种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八、许可时限

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根情况收费

 

11  占用农用地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许可

 

一、项目名称

审核《占用农用地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许可》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三、许可条件

()所需占用的农用地不得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

()固体废弃物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固体废弃物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渗漏、扩散、流失和自燃。

四、申请材料

1、《占用农用地作为固体废弃物堆放填埋场所申报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或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4、《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

5、国土部门提供的所申请农用地不属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证明材料及其红线图。

五、申请受理机关

广饶县农业局

六、决定机关

广饶县农业局

七、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实地考察;

4、审查工程设计及实施方案;

5、批准

八、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九、收费标准、依据

收费标准参照建筑工程监理收取工程监理费

依据:

十、是否审验

 

12  无公害农产品初审

 

一、项目名称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二、法定依据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三、许可条件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五、申请受理机关

广饶县农业局

六、决定机关

省农业厅

七、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材料审核;

4、初审材料报省农业厅;

5、省农业行政主部门现场检查检测;

6、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八、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依据

十、是否审验

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重新办理。

 

12号农药广告初审、终审

 

一、项目名称

农药广告初审、终审

二、法定依据

《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同级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媒介发布农药广告内容的初审。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农药的广告,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3、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以上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由原出证明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

五、申请受理机关

广饶县农业局

六、决定机关

广饶县农业局

七、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初审合格 4、上报审批机关

八、许可时限

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上报审批机关。

九、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十、是否审验

 

13号种子经营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一、项目名称

种子经营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三、申请条件

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四、申请材料

1、种子经营许可证

2、营业执照

3、营业场所证明

4、分支机构证明(协议)

5、经营人员资格证明

五、申请受理机关

广饶县农业局

六、决定机关

广饶县农业局

七、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初审合格 4、备案

八、许可时限

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

九、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十、是否审验

 

14  农药登记备备案

一、项目名称

农药登记备案备案

二、法定依据

2012年省委一号文件

三、申请条件

全县农药市场经营农药改为(全县农药市场经营产品)

四、申请材料

1、农药产品“三证”

2、营业执照

3、检验报告

4、委托配送书

5、农药产品

五、申请受理机关

广饶县农药监管机构

六、决定机关

广饶县农药监管机构

七、许可程序

1、网上申请 2、受理 3、初审合格 4、备案

八、许可时限

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完成。

九、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十、是否审验

 

15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受理

 

一、项目名称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受理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三、许可条件

四、申请材料

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

2、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3、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4、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五、申请受理机关

广饶县农业局

六、决定机关

农业部

省农业厅

七、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八、许可时限

九、收费标准、依据

十、是否审验

 

16  设施农用地管理

 

一、项目名称

设施农用地管理

二、法定依据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

三、许可条件

四、申请材料

1、土地流转合同。提供与土地承包方签署的用地合同;与发包方签署合同的,需提供承包方委托书;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提报与村集体签署的流转合同。

2、村集体对土地流转合同意见。签署土地流转合同,必须取得村集体同意,并出具意见书。

3、乡镇(街道)经管站审核意见。乡镇(街道)经管站对土地流转合同的合法性、时效性进行认真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4、乡镇(街道)政府审核意见。乡镇(街道)政府对建设内容是否属实,建设是否符合本地总体规划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关意见。

五、申请受理机关

广饶县农业局

六、决定机关

农业部

省农业厅

七、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八、许可时限

九、收费标准、依据

十、是否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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