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种粮大户认定条件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1950)

一是明确种植小麦或单季水稻的,以小麦种植面积或水稻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体现政策重点向口粮作物倾斜。

二是明确种粮大户不受身份、户籍限制,体现“谁多种粮,就优先支持谁”。

三是明确种植面积须在3.3公顷(含3.3公顷)以上,13.3公顷(含13.3公顷)以上的每户限额补贴1.2万元,鼓励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四是明确需要提供乡镇农业(经管)部门统一制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并附与当年度种粮面积相符的购买种子、农药、肥料等生产资料原始发票或收据,防止“垒大户”现象发生。

五是明确在同一县域内跨村、跨乡镇流转土地的,分别向土地所在村申报,由县级农业部门负责汇总面积。(来源:山东农业信息网 责任编辑:祁由强)


广饶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版权所有

广饶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主办

备案编号:鲁ICP备19027226号-1

技术支持:山东汇佳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