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种市函〔2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子市场监管和品种保护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7〕3号)的要求,现就开展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和区域性种子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检查对象、内容
(一)检查对象。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的对象为各省(区、市)内所有交易市场、经营门店、代销网点及其销售的玉米、水稻、棉花种子以及马铃薯、蔬菜等特色作物种子。区域性种子违法行为专项治理的对象为陕西、甘肃、宁夏、内蒙古、新疆等省(区)交界处的玉米种子,河北、山东、河南、安徽等省交界处的玉米、小麦、大豆种子,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交界区域的玉米、大豆种子,湖北、湖南、江西交界区域的玉米、水稻种子。
(二)检查内容。一是全面排查辖区内经营主体的备案情况以及购销合同(委托书)、销售台账等建立情况。二是重点检查近年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品种以及未审先推、已撤销审定品种违法推广销售行为。三是抽取一定比例的种子样品进行净度、水分和发芽率等3项质量指标检测,同时,水稻、玉米、小麦样品进行品种真实性检测,水稻、玉米、小麦、大豆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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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分工
(一)组织方式。此次专项检查和区域性专项治理采取省级自查和农业部种子管理局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双随机要求,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本辖区专项检查和区域性专项治理行动;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将派出检查组对吉林、辽宁、湖北、广西、四川、云南等省(区)进行抽查,具体抽查人员名单另行通知相关省份。
(二)检测分工。部级抽取样品的真实性及转基因成分检测的组织和结果分析由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负责。部级抽取样品水分、净度、发芽率三项指标以及其余样品各项指标检测,由样品扦取省(区、市)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三)检测标准。玉米、水稻、小麦品种真实性检测对照采用农业部组织收集的审定品种标准样品,检测方法采用SSR分子标记法,检测标准分别采用《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 1432-2014)、《水稻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 1433-2014)、《主要农作物品种真实性SSR分子标记检测普通小麦》(NY/T 2859-2015)。水稻、玉米、小麦、大豆种子转基因成分检测及马铃薯、蔬菜质量检测执行农业部发布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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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安排
市场专项检查和区域专项治理可结合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2月下旬,启动市场专项检查和区域专项治理行动,3月10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和抽样工作。
3月31日前,完成所有样品的真实性、转基因和芽率等项指标的检测,同时,完成样品确认及相关证据的固定。
4月10日前,检测单位将结果通知寄送企业所在省种子管理机构,并由所在省种子管理机构通知企业确认检测结果,收集企业所提异议。
4月30日前,完成品种真实性、转基因和常规指标检测结果的确认、异议收集和答复工作。
5月25日前,国家农作物种子检测中心组织有关检验机构、种子管理机构对不合格企业所提异议进行审查,提出处理建议后提交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对企业所提异议出具书面处理意见,交由有关省级种子管理机构通知异议企业现场领取并填写签收记录,确因困难不能到现场领取的,可采用传真或邮件发送扫描件等方式处理。
5月底和10月中旬,分阶段通报监督抽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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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要求
(一)明确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检查和治理行动是2017年种子监管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明确责任分工,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确保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盯防重点区域,开展区域联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省(区、市)辖区与邻省(区、市)交界区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区域性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范围,并与相关省(区、市)沟通协调,开展跨区域专项治理行动,坚决打击未审先推违法行为,捣毁制假售假窝点、斩断制假售假链条,彻底根治区域性违法行为。
(三)落实“双随机”要求,确保检查力度。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号)的要求,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于近年来各地各级农业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品种,以及维权企业举报、农民投诉的品种,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抽查覆盖面不低于70%。
(四)规范开展工作,依法严厉查处。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扦样、检测和执法检查程序,认真制作询问笔录和扦样单,做好样品确认等证据固定工作,确保每个样品形成完整可靠、可追溯的证据链,及时归纳整理并留存备查。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审先推、已撤销审定品种违法推广销售、档案不健全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做出处罚。对质量不合格、品种不真实等问题,要依照《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逐一立案,查清违法事实,依法从严查处,并按程序公开信息。请各省级种子管理机构于10月底前,将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抽查样品清单及有关查处结果报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联系方式: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电 话:010-59192079
传 真:010-59193195
电子邮箱:zzjscjgc@agri.gov.cn
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
电 话:010-59194513
传 真:010-59194511
电子邮箱:zhanglike@agri.gov.cn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201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