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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中的放与管
发布者:广饶县农业执法网系… 浏览(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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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办法》与《取缔办法》的立法宗旨虽然同符合契,都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查处办法》在体例安排、立法语言、条文设计等方面,更加科学严谨,更加符合现阶段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需要,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工作理念。总体来说,就是“放”的内容更加明确,“管”的边界更加清晰。


为什么要“放”


无证无照经营是一个社会综合性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其成因错综复杂,既有经济社会的原因,又有政府管理的原因,各种因素相互交错、互为影响,造成了无证无照经营屡禁不绝。无证无照经营的滋生与蔓延,不仅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扰乱了社会和经济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治安造成了隐患,有损于城市形象。加之,一些引起社会关注的恶性事件,其当事人恰恰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比如:多地发生黑网吧失火造成人员伤亡,记者暗访多处食品地下加工窝点卫生状况触目惊心等。这使得无证无照经营,在一些人看来就如“过街老鼠”,必须除之而后快。但同时,一些无证无照经营从事的行业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一定程度上符合一部分人民群众的消费需要,这些无证无照经营非但不被人民群众所排斥,甚至还深受人民群众的喜爱,圈了大量的“粉丝”。比如:媒体报道的“梦花街馄饨”“阿大葱油饼”等等。所以,对于无证无照经营不能一味打击,政府的管理必须体现人性化,该放的应当要适度地“放”。

 

“放”什么


根据《查处办法》第三条,在政府确定的时间,比如“早市”“夜市”,在划定的区域内摆地摊、卖早点、夜宵,都可能不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这也是对“谋生性经营”的宽容,充分体现了政府管理的人性化。


这一点与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可谓不谋而合。《意见》明确要求,对因不符合有关条件未取得相关许可,但又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且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社区服务、小型餐饮服务等行业,要统筹考虑,权衡利弊,分类施策,督促整改规范或调整业态,充分发挥其服务百姓民生的作用。


怎么“放”


《查处办法》作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规范,限于立法体例要求,未能对怎么“放”的问题作出规定。这一点,上海市的《意见》有原则性的要求。《意见》指出,各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各区实际情况,对确有正常社会需求,不扰民且无安全隐患的情形,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采取优化流程、登记备案、告知承诺等形式,引导合法经营。这就是要求管理部门,要分类施策,在整治的同时适当放低门槛,着力引导规范。近年来,上海部分区对于“社区集中登记”已经开展局部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管理经验。


“管”什么


所有法律法规都有其适用范围,这就是其“管”的内容。《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对可查处的无照经营具体情形进行了例举,主要包括:无证兼无照、有证无照、有照无证、一般无照(即不涉及许可证的无照经营)等情形。虽然,《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在实践中,对《取缔办法》的适用范围一直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取缔办法》可以查处所有证照不齐的违法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有当设定行政许可(包括批准文件等类许可)的“特别法”,对无证无照经营(一般表述为擅自从事某某行为)没有查处规定的,才适用《取缔办法》。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查处办法》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对象,明确区分为“无照经营”“无证经营”“无证无照”经营三类,并将其“法律后果”的表述,用不同的条目进行规定。《查处办法》的表述,使得其适用范围非常明确,可以让执法部门清晰了解《查处办法》“管”什么。“无证经营”以及“无证无照”,根据《查处办法》的规定,原则上由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适用设定行政许可的特别法进行查处。这样的规定,既符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法理,也更有利于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做到过罚相当。


谁来“管”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确定了“四个谁”的原则。李克强总理2017年6月13日在放管服会议上再次强调,明规矩于前、寓严管于中、施重惩于后,是打造公平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监管是政府的法定职责,无论综合部门还是监管部门都有责任,也有手段。要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切实做到权责一致。


《查处办法》第四条说明,地方政府是无证无照查处的责任主体。这与上海市的《意见》再次吻合。《意见》明确指出,各区政府作为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作为管理和执法主体,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许可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违法违规经营整治,研究、制定涉及各自行业、领域的查处取缔、日常监管、规范引导政策和措施。


《查处办法》确定的这一管理体制,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工作要求,符合现阶段无证无照管理的规律。对于社会性的、综合性的问题,必须由属地政府总牵头,形成多部门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具体的查处职责上,《查处办法》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怎么“管”


无证无照经营作为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必须多部门共同施策、齐抓共管。但从《查处办法》的定位来说,其“管”的主要手段和方法就是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具体来说,对于不涉及行政许可的无照经营,工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票据等。


值得注意的是,《查处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但没有规定可以“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这一点是《查处办法》与《取缔办法》在管理手段方面的一个较大的区别。同时,《查处办法》对查封、扣押的时间没有作出特别规定,这说明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另外,《查处办法》降低了对无照经营以及为无照经营提供方便的罚款数额,同时增加了信用惩戒以及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这些都体现出,立法者对无照经营的危害性,以及有效管理手段的新认识。


在怎么“管”的问题上,上海市的《意见》也提出过有关要求。比如,要依托各区、街镇网格化综合管理系统,发动社会各界力量,扩大管理覆盖面,并畅通社会公众对违法违规经营的举报渠道,形成早发现、早关注、早提示、早预警、早处置的违法违规经营社会化发现机制。整合各区网格化管理平台,开展数据归集、情况分析、调度分派、数据统计,加强动态监测,完善违法违规经营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回潮,巩固整治成果,实现长效管理。

(本文由上海市工商局 吴艳东供稿,文章刊发于《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17年第20期,原文标题《如何认识无证无照经营的“放”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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