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还原
广西象州县的果农秦永刚到一家卖农药的营业部购买农药,回家后按照营业部店员的介绍,将三种农药混合兑水后喷洒果树,不料几天后果实大量脱落,损失惨重。秦永刚要求营业部承担赔偿责任遭拒,一纸诉状将营业部及其所在公司告上法院。日前,象州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审理后依法做出判决。家住象州县罗秀镇农村的秦永刚种植有5亩沙糖橘果树,经过两年多的精心护理,2016年开始挂果。同年10月24日,秦永刚到镇上一家农资公司罗秀营业部购买农药。
在营业部,秦永刚购买了5种农药。营业部店员吴贵新告诉秦永刚,将其中三种药物混合后再一起配水750公斤喷施使用。半个多月后,秦永刚按照吴贵新介绍的方法,将三种农药混合兑水后喷洒在果树上。可让秦永刚做梦都没想到的是,喷药几天后,果皮就出现黑癍、霉烂、开裂现象,接着果实大量脱落。秦永刚急得赶紧找罗秀营业部老板询问缘由。对于秦永刚反映的情况,罗秀营业部老板否认农药存在问题,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秦永刚随即向当地工商和农业管理部门投诉。2016年12月8日,象州县农业局执法大队与象州县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及罗秀推广站的技术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秦永刚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
在果园现场勘查过程中,调查组工作人员就使用农药情况分别询问了秦永刚和吴贵新。秦永刚表示,他完全是按照购药时吴贵新介绍的方法将三种农药兑水混合喷施使用。对此,吴贵新没有提出异议。12月12日,象州县农业局做出调查结论,认为造成沙糖橘大量落果、品质受损的原因是将三种农药兑水后混合喷施造成药害所致,并认定损失程度约50%。
3天后,象州县工商管理局工作人员就秦永刚的投诉向吴贵新作调查时,吴贵新称:向秦永刚销售的几种农药中,三种农药可以一起配水使用。“我后来用相同配比的农药作了几次相关实验,都没有出现类似情况。”吴贵新说。
看了农业局的调查结论,秦永刚认为是吴贵新的错误指导,导致他混合用药造成果树损失,罗秀营业部应承担赔偿责任。今年4月,秦永刚向象州县法院起诉,要求农资公司和罗秀营业部赔偿经济损失6.84万元。
农资公司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罗秀营业部是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秦永刚购买农药18天后才喷施,其间不排除使用了别的农药,也无法查清秦永刚具体是如何使用农药的,没有证据证明是按照吴贵新指导使用。而且农业局的工作人员没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不合法,调查结论不能成为定案依据。罗秀营业部也否认秦永刚的果树损失与其有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象州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吴贵新在象州县工商局的询问笔录中承认三种药可以配水混合使用,并称上述事故发生后他用同样配比的农药做了喷施实验,而且象州县农业执法调查组在果园现场询问时,吴贵新对秦永刚所述未提出异议,以上两点足以证实罗秀营业部的店员吴贵新确实指导过秦永刚将三种农药兑水混合使用,且秦永刚也是按照吴贵新介绍的方法、比例混合使用三种农药。法院指出,象州县农业执法大队、象州县水果站、罗秀推广站的工作人员是农业执法人员和水果专业技术人员,是国家授权、认可且拥有相关专业技术的专家,他们凭借所掌握的专业技术做出本案调查结论,完全在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范围之内,因此调查组的调查结论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鉴定结论,但是它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指导性,所以应当予以采信,可据此认定秦永刚的果树损害是因为三种农药混合喷施造成。法院认为,秦永刚的果树受害的原因已经明确是混合使用三种农药所致,秦永刚混合使用农药主要是因为听信于罗秀营业部店员吴贵新的介绍指导,吴贵新的指导用药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吴贵新的指导用药行为存在过错,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秦永刚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吴贵新的介绍指导未加以必要的分析判断或者查阅使用说明书,其用药行为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由秦永刚自行承担20%的责任。罗秀营业部是农资公司开设的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应当由农资公司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当地沙糖橘第一年挂果产量、2016年沙糖橘的价格以及象州县农业局的调查结论,认定秦永刚的果树损失按50%计算,确定秦永刚的果树损失约为2.5万元,农资公司承担80%的责任,应赔偿秦永刚经济损失2万元。不久前,象州县法院判决农资公司赔偿秦永刚经济损失2万元,驳回秦永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二、我的评点
这案件发生在2016年10月,《农药管理条例》还没有实施,应该说象州县法院判决的判决和农业局的处理是基本正确的。如果案件发生在2017年6月1日以后,就有一些需要研究、斟酌的地方。
(一)案件由谁来处理。以前药害案件没有明确谁负责处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引起的药害,完全由农业部门负责处理,秦永刚只向县农业局投诉就可以,工商部门不再负责调查处理农药药害案件。
(二)农业部门接到投诉以后,应该由农业行政部门管理农药科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农药检定监测、执法)进行调查、取证。一是按照执法程序进行抽样、留样、封样。二是找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农药的质量进行检测,看农药质量是否有问题。三是重复三种农药混配使用的试验,看是否对作物产生药害。四是出具结论报告。这个报告因为是《农药管理条例》授予农业部门职权出具的,直接认定有法律效应。而不是法院认为的“象州县农业执法大队、象州县水果站、罗秀推广站的工作人员是农业执法人员和水果专业技术人员,是国家授权、认可且拥有相关专业技术的专家,他们凭借所掌握的专业技术做出本案调查结论,完全在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范围之内,因此调查组的调查结论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鉴定结论,但是它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指导性,所以应当予以采信”。如果是农药质量有问题,那么就主要追究农药生产企业的责任。
(三)请物价部门研究计算造成损失的情况,出具损失意见报告。
(四)农业部门负责根据鉴定意见,拿出处理意见,协调各方。这里有一个重要因素需要考虑。一是农药使用者秦永刚没有识别农药质量、标签的责任。其责任是农药经营者吴贵新,因为他在进货的时候,就应该对农药生产单位的资质、农药标签进行识别、查验,而且严格按照标签、说明书进行推荐指导用药。所以,其责任完全在推荐用药的吴贵新身上。而秦永刚按照吴贵新的推荐用药进行施药,没有责任。二是以前是罗秀营业部是农资公司开设的分支机构,以前是可以挂靠的,但是在实施《农药经营许可证》以后,县一级没有农药经营备案,所以县农资公司在乡镇的分公司或者挂靠的公司,也得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都应该具备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农资公司在上一级,市农业局办理了经营许可证,其分支机构应该在县农业局备案,但是备案的经营门市部也应该具备经营条件,只是不具备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那就应该由县农资公司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五)如果事件发生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2017年6月1日以后,县农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是由于农药经营者吴贵新推荐用药失误,而农药质量是合格的,若物价部门确定秦永刚的果树损失为2.5万元,吴贵新的门市部是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的经营单位,那秦永刚就可以按照“生产、经营的农药造成农药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农药使用者可以向农药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农药经营者要求赔偿。”申请由农药经营者吴贵新承担2.5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考虑到秦永刚没有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承担部分责任,那么秦永刚可以承担10%左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