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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新版《农药管理条例》,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者:广饶县农业执法网系… 浏览(1505)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老百姓近年来最关心的问题。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老百姓近年来最关心的问题。各地频繁爆出的毒韭菜、毒豇豆、毒大米等等跟农药残留超标的事件,使广大消费者更加关注舌尖上的安全。老百姓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我们的菜篮子什么时候能得到安全保障?

6月1日,一批新的法律法规正式实施。其中新修订版《农药管理条例》的正式施行,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进行一体化监督管理。新版《条例》对农药管理制度、体制、措施进行了深度调整,这些新规定不仅与百姓关系密切,也与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息息相关。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农业局农药检定所副所长李常平,就新版《条例》进行了解读。

严把准入关

中国科普网记者了解到,在《条例》实施之前,我国农药经营存在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准入门槛较低,甚至销售假劣、禁用农药等问题,需要依法推动转变经营管理方式,完善经营管理制度。

“新修订的《条例》是我国农业领域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现代农业,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依据。”北京市农业局农药检定所副所长李常平对记者进一步解释:根据《条例》有关规定,今后将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同时,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如游商)采购农药,并需向购药者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农药经营店如有未达标情况,将无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不能经营销售农药。同时,《条例》实施之前,部分农药经营店实际经营者为老两口夫妻档,店铺由其子女或亲友工商注册,此类经营者难以把控进货质量关,指导购药人正确选购和使用农药更是无从谈起。

李常平认为,现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农药经营应当“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还要求“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严把质量关

针对“部分从业人员缺乏农药基本知识,业务素质不高,有的经营规模小、条件差、安全隐患大,没有专门的农药仓库,与化肥、饲料、种子混放,还有的基地仓库农药随意摆放,甚至人、药、生活、同处一室等问题。” 李常平说:自2017年6月1日《条例》施行起,我国农药市场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即将出台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或将对农药经营人员素质、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面积、经营设施和设备、内部管理制度等作出全面要求,小规模经营商店将面临巨大压力,管理更加规范的大型农药连锁经营模式或将成为农药经营的主力军。

严把责任关

记者了解到,与以往相比,新修订《条例》对经营假、劣农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较修订前有了大幅度提高。明确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李常平详细例举:若农药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无证经营(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等其中一种情形,将会被“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将会被“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问题是三农工作之重,也是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焦点。作为一名农药专业工作者,我们责无旁贷。” 李常平充满信心。(来源:中国科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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