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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安全生产专题五: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者:李卫峰 浏览(2978)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危害,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预案适用于下列情形的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一)使用农药造成的农作物药害事故。

(二)使用农药造成的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死亡事故。

(三)在农药使用环节发生的人畜中毒事件。

二、农药应急事件分级

根据人畜伤害、经济损失、受害面积、社会影响和控制难易程度,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5万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3.发生100人以上中毒或者5000头(只)以上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Ⅰ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1万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发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者1000头(只)以上、5000头(只)以下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Ⅱ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1000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3.发生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者300头(只)以上、1000头(只)以下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Ⅲ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200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3.发生5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或者100头(只)以上、300头(只)以下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Ⅳ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三、事故报告

 ()初次报告。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药害面积、人畜中毒数、经济损失、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阶段报告。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总结报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处理工作总结,要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四、分级响应

()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Ⅰ级)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上报农业部,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市县(市、区)农业等有关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二级响应。发生重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Ⅱ级)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市县(市、区)农业等有关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三级响应。发生较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Ⅲ级)时,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县(市、区)农业等有关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派督察组指导。

()四级响应。发生一般农药使用安全事故(Ⅳ级)时,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派督察组指导。

五、响应措施

(一)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形势,研究落实应急措施。

(二)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发生地慰问受害群众,核查情况,指导开展处置工作。

(三)组织技术鉴定,分析事故原因,研究制定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四)信息发布。根据分级响应机制,相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区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不同情况,按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信息。

根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的决定,公布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解除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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