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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刚进店的农药还没卖,为什么罚款2万元!》
发布者:李卫峰 浏览(1925)

事人:湖南XX化学有限公司

当事人住址:

汉寿县西湖管理区西湖镇西常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本机关经过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8年4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西湖管理区湖南XX化学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一批“环保治理剂”农药,该农药是上海禹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标注国家机关注册号:310116003117447,环保发明专利号:ZL201210525451.8,产品标准号:Q/CCT1,标注商品名称为“消草灵”,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

经查证,该生产厂家发明专利证书标注的发明名称为“一种杂草除草剂”。该产品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查不到农药登记证号,生产企业也无法提供农药登记证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其假农药处理”之规定,判定为假农药。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4月17日给农药标签上标示生产厂家发函进行了产品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厂家一直未回复。随后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4日以物流发货的方式,以92.85元/件的价格购进该批农药35件(1000ml/瓶*12瓶/件*35件),共计420公斤,货值3250元,至检查时止未销售,现已封存在当事人的仓库内,待《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以上事实有农药标签、询问笔录、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的“环保治理剂”假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其假农药处理”之规定。违法经营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处罚。

在本机关立案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经过证据核对,本机关采纳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2018年6月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经营假农药”之规定,现责令停止经营。因该批次农药没有销售,未造成任何危害,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该批次35件农药,共计420公斤;

2、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6月20日

来源:常德市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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