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农业化学投入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保证我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对进入我镇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投入品实行准入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条 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畜产品安全监管服务站负责农业投入品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拟在我镇境内生产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其生产和经营企业必须先到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畜产品安全监管服务站申请准入登记备案。各类农业化学投入品必须做到产品来路清晰,标签明确,内容真实,成分达标,方可生产和销售。
第四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申请市场准入,应填写并提交《射洪县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登记备案申请表》。
农业化学投入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在提交《射洪县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登记备案申请表》时,应当由企业法人代表在《申请表》中亲笔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畜产品安全监管服务站接到农业投入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交的《射洪县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登记备案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后,组织质量评审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射洪县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通知书》,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登记备案有效期限为2年。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畜产品安全监管服务站对登记备案的农业投入品实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品原料、辅料和成品的质量状况及出厂检验等情况;
(二)产品中是否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违禁成份和未在标签上注明的成份;
(三)产品原料、配方是否有变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产品备案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企业由于原料、生产、加工、储存、内部管理等原因,致使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企业隐瞒产品安全质量问题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准入通知书》的;
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农业投入品,其生产者、经营者自收到取消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投入品备案资格自动失效:
(一)备案期满逾期未重新申请备案的;
(二)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于未经备案进入我镇销售的农业投入品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畜产品安全监管服务站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