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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文书制作:(三)协助调查函
发布者:刘国强Z 浏览(5840)

<第三期>协助调查函


2020年,《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均已修订,农夫君制作新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对照表及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示例,分期推送,供参考!水平所限,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助调查函。


笔者理解,协查调查函,即一般为两个不同地的农业处罚机关之间,或者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农业处罚机关之间的函件,要求对方予以协助调查,并有正规回复。也可以向非农业处罚机关发送协助调查函。


注意(笔者理解):

1.协查事项,应为受协查农业处罚机关的法定职权;

2.协查事项,不属于农业农村部门法定职权的,可以参照本格式样式酌情删改;如:农业处罚机关商请市场监督管理处罚机关协查查询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相关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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