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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文书制作:(五)案件移送函
发布者:刘国强Z 浏览(4679)

2020年,《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均已修订,农夫君制作新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对照表及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示例,分期推送,供参考!水平所限,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依据程序规定第21条第1款《案件移送函》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将案件移送非农业处罚机关处理的文书。


依据程序规定21条第1款移送管辖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立案后或发现违法线索,发现本机关对该案无职能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机关办理的情况。


依据程序规定21条第1款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已立案或发现违法线索;二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机关对该案无职能管辖权。三是接受移送的非农业处罚机关对该案有管辖权。


注意(笔者理解):

1.如果存在农业处罚机关之间,需要移送的案件,依据程序规定第21条,不能使用本文书。

2.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本条规定了农业处罚机关之间移送规则,但格式文书《案件移送函》限定在21条第1款的情形。笔者认为是缺憾。执法文书格式,第91条规定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调整和补充。


笔者认为,实务中如遇农业处罚机关间需要移送情形,应将《案件移送函》中“依据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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