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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文书制作:(七)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者:刘国强Z 浏览(2934)

<第七期>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年,《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均已修订,制作新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对照表及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示例,供参考!水平所限,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简写) 当场处罚的,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2.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证据;
3.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4.听取陈述、申辩,并记入笔录;
5.填写预定格式处罚决定书,即本文书。

注意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填全、不漏项。不涉及的空格,应斜线划掉。

2.执法人员填写决定书后,应当场宣读并交付当事人,不能事后送达,当场宣读相当于事先告知,当事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的应认真听取。

3.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填写的日期应一致。

4.准确掌握当场处罚的适用范围,《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警告和规定的较小数额的罚款,没收物品、违法所得数量和数额再小也不能使用该文书。

5.执法人员应在当场处罚之日起7日内将当场处罚情况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收集证据,如营业执照、违法产品、有关票据、当事人身份证明等等,并按相关规定签字、确认等。

7.如调查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应及时按规定转为一般程序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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