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020年,《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均已修订,农夫君制作新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对照表及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示例,分期推送,供参考!水平所限,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农业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三十三条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勘验笔录时使用的文书。
法律效力
该法律文书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但由于其内容所限,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它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独立的行政诉讼证据种类,根据行政执法实践,考虑违法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取证、不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做出的必要规定。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在农业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对被检查(勘验)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存在的反映,也是对检查(勘验)过程的真实写照,是固定、保全证据的一种方法,也是法定程序。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实际上是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的统称,其官方未有区分,但有所区别,勘验笔录是对勘验现场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存在的状况进行的客观记录,是对现场的“物”的情况的静态反映,检查笔录除对“物”的反映,还包括对执法程序的记录,是动态的过程记录。
一是合法性原则。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主要有五个方面:其三,制作完毕应当当交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名,拒不签名,应当注明原因,如有见证人也需签字,还应有在场的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其五,遗漏或差错,可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按捺指印确认;二是记实性原则。真实、客观记录检查(勘验)全过程,不得有主观判断。如记录当事人是否在场,是否按要求提供购销凭证、合法证明文件;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物品和证据采取的相关措施,依据现场现场情况做出的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及物品数量的清点和过磅称重的过程等三是准确性原则。即准确反映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和检查物品的数量、质量等。要注意三点,①要准确记录检查的起止时间,注意与询问笔录的逻辑时间,最好别重叠;②检查的地点要明确具体,应当写到被检地的门牌号,没有门牌号的,要选择好显著的参照物等,必要时绘图说明,对物品放置的位置、地点、摆放位置等做准确记录;③对检查中出现的各种数量、重量、距离等要精确,不能用大约、大概、估计、左右等不确定词语。①“时间”处应当写明现场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并且要具体到年、月、日、时、分;②“地点”处应写明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的地方,即涉嫌违法主体的生产、经营场所等,并具体到门牌号,建议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不一致的,应实际地为准;③“检查(勘验)机关”处应写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全称,如农业农村局;④“勘验人员”应为两名执法人员,并填写其“执法证件号”。“记录人”也必须是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情况”,应当依上述三个制作原则记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的执法人员应当签名,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见证人签字(盖章)确认;(1)执法人员应当标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并在笔录中注明。(2)要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现场的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记录时切忌评述和评价,如使用非法、违法、假劣等定性词语或者发现违法生产劣质农药10吨等语言。(4)不能讲几次检查(勘验)情况记录在一个笔录中,应分别制作;(5)详略得当,针对所查种类,关键信息必须记录,如农药的登记证号、农药名称、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许可证号等,兽药的批准文号等等,种子的审定编号等等
一要“活”。应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对现场的人、物有效观察和控制,不能马虎,缓急恰当,对被检查人有礼有节、言语不卑不亢,争取当事人配合;
二要“全”。法定程序不能缺,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等,登记保存、抽样过程要严谨;
三要“细”。不放过任何一个证据,能采尽采,能照则照,等等。
(点击图片放大更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