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药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收、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民利益为中心,以提高农药产品质量与标签合格率为基本内容,以禁限用高毒农药监管和打击农药制售假劣行为为重点,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大力开展农药市场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农药的生产和经营行为,使我市农药市场更加规范和有序。
二、工作目标
把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全部纳入监控范围,假冒伪劣农药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农药产品质量市场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农药标签合格率提高3个百分点,区域性、集中性制售假劣农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药市场监管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确保不发生因农药残留而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确保不发生因农药使用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
三、抽检的范围
(一)杀虫剂:乙酰甲胺磷、阿维菌素、毒死蜱、敌敌畏、丙溴磷、辛硫磷、丁硫克百威、甲氨基阿维菌素、杀虫单、三唑磷、吡虫啉、噻嗪酮、啶虫脒、氧乐果、高效氯氟氰菊酯、甲基异柳磷、克百威、虫酰肼、氟铃脲、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哒螨灵、噻螨酮、杀扑磷、氰戊菊酯、炔螨特、甲氰菊酯、双甲脒、联苯菊酯、溴氰菊酯等;
(二)杀菌剂:多菌灵、福美双、稻瘟灵、三环唑、三唑酮、烯唑醇、甲基硫菌灵、腈菌唑、百菌清、戊唑醇、代森锰锌、霜霉威。苯醚甲环唑、异菌脲、烯酰吗啉等;
(三)除草剂:二氯喹啉酸、苯磺隆、莠去津、2,4-滴丁酯、百草枯、烟嘧磺隆、乙草胺、氯氟吡氧乙酸、草甘膦等。
四、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实施,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经营者)出示有关抽检的文件和抽检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样品可以在市场抽取,也可以在企业仓库抽取;在企业仓库抽取的,必须是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在市场抽取的,应当查验其进货记录、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当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对从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抽样单位应向标签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发出《产品确认通知书》或电话确认。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企业确认不属于其生产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五、抽查对象
以乡(镇)村农资经营市场为抽查重点,乡(镇)村农药经销网点的抽样比例不少于总抽样量的70%。重点抽查涉嫌存在问题的产品,特别要对近年来质量、标签存在严重问题的农药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和农药经营店进行抽查。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农药管理检定站(中心)依据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农药登记核准的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进行检测。
(二)农药产品质量判定原则。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农药登记核准的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进行判定。凡是添加未经登记农药成分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三)农药标签判定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标签不合格:
1、假冒、伪造、无农药登记证号或产品不在登记有效状态的;
2、擅自扩大登记作物和防治对象的(包括擅自推荐的);
3、未标明农药通用名称及含量的;
4、未标明毒性标识或毒性标识与农药登记不符的;
5、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6、产品的商标、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等内容的标注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
7、其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县执法大队与乡镇(街道)监管站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得力人员承担监督抽查工作。
(二)上下联动、务求实效。要按照查找问题、检打结合、横纵互动的原则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假劣农药或群众举报的制假售假线索,要一查到底。
(三)抽样时间2013年5月25日-9月30日。
(四)经检测“不合格”产品要依据相关法律处罚。
(五)10月上旬,总结工作开展情况。
广饶县农业局
二〇一三 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