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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怎样抓好农药安全
发布者:广饶县农业执法网系… 浏览(5577)

最近,有市县农业部门的领导给我留言,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农业部门负责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一体化监管,加之省政府抓工业转型升级,对化工企业进行整顿清理,农业部门都是成员单位之一,那么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管生产管安全的原则’,农业部门应该在农药安全方面做一些什么工作,承担什么责任?”,我本着对《条例》的学习与思考,谈谈自己的意见。

一、农药安全生产、经营监管工作应该安检部门为主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条例》对安全生产没有另行规定,所以应该执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理所当然,安检部门是农药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管理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性评价;安检部门与农业等部门发布《危险化学产品目录》,对于已经列入目录的28种原药、23种制剂进行监管;对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等。以后应该是以环保部门为主监管,农业部门积极配合。所以,农业部门在审核农药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的时候,应该把安检部门对安全的评估意见作为审批的前提条件,没有通过安全评估的,一律不受理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的申请。

 

二、农业部门对农药生产、经营安全的责任

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管生产管安全的原则”,农业部门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颁发了“农药生产许可”“农药经营许可”,所以农业部门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可懈怠。那么,农业部门对安全生产、经营应该担负什么责任呢?

一是农业部门审核农药生产许可,对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8个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3)有固定的生产厂址;(4)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5)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6)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7)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这8项条件就是农业部门负责农药安全生产的职责范围。 

二是农业部门审核农药经营许可,对从事农药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9个条件: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2)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3)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这9项条件就是农业部门负责农药安全生产的职责范围。

也就是说,首先,农业部门颁发了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对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能力进行了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行政许可,允许生产、经营。那么,这些条件就包含了安全的因素,在审核的时候是否严格把关、正确,由于把握不严,对不够条件的企业颁发了生产、经营许可,以后在生产、经营农药过程中发生了安全事故。二是颁发许可以后,应该经常对许可的条件、内容进行检查检测,监督管理,对于不再符合条件要求的要及时查处,限期整改,还是达不到条件要求的,要撤销、收回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比如,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如果农业部门审核的生产企业不在市级以上化工园区,农业部门颁发了农药生产许可,企业安全出了问题,当然农业部门要担负渎职责任。还应该注意的是,农药生产许可审核、颁发的是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而日常监管在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这里就有一个责任的划分和相互衔接的问题,都管都不管,很容易出问题。

三、  农药使用安全基本由农业部门负责

农药使用过程包括农药使用,农药事故处理,农业生产用药,环境保护等内容,里面都包括安全的因素,而且其责任基本在农业部门。

(一)使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这些都是农业部门的监管责任,一旦安全出了问题,监管不到位,农业部门应该承担渎职责任。

(二)事故。《条例》规定“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对受到伤害的人员组织医疗救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农药事故以前没有明确主管部门,所以一旦遇到中毒事件、药害事件,各部门都推卸责任,不愿意管,只有领导临时指定部门负责,所以处理很粗糙、简单,容易引起群众上访事件。这次《条例》对农药事故进行了明确的责任划分,除了环保以外,基本实行以农业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的机制,这就是农业部门最大的安全责任之一。

(三)生产。《条例》规定“因防治突发重大病虫害等紧急需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临时生产、使用规定数量的未取得登记或者禁用、限制使用的农药,必要时应当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决定临时限制出口或者临时进口规定数量、品种的农药。”农业部门负责确保农业、林业、仓储等的农药供应,特别是遇到突发、爆发,检疫、重大病虫害,要及时有药防控,采取多种必要的手段,保证农业、林业等生产安全。

(四)生态。《条例》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明确“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由农药经营者回收后送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并由农业主管部门集中销毁。”所以在山东省,目前剧毒、高毒农药包装物废弃物回收应该由农业部门负责。农药废弃物的回收,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有关管理办法,以后应该是以环保部门为主监管,农业部门积极配合。所以,农业部门在审核农药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的时候,应该把环保部门对环境的评估意见作为审批的前提条件,没有通过环评的,一律不受理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的申请。

按照一件事一个部门主管的原则,农业部门对农药实行一体化监管。《条例》赋予了农业部门很大的权力,名副其实的有职有权,但是安全就是悬在农业部门头上的一把“双刃剑”。原来,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农药登记,而审核、颁发农药登记证主要在农业部,省以下农业部门基本对农药监管没有多少实在的职责;而且多部门监管农药,质检、工商部门有强大的监管队伍和手段;现在新设立了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而且都在省级及以下农业部门审核、颁发、监督、管理,也就是说农业部门掌握了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生死大权”;但是监管力量十分薄弱,手段很差,制度不健全。因此,善用权力、用好权力是根本,这就要理清职责,建立完善农药行政许可、检定检测、执法三大体系,增加编制,提高人员素质,配备检测设备,明确任务,制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药生产、经营安全,农业生产安全、环境安全和农业部门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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